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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最高人民法院,必要,用人,支出

提問: 關于工傷截肢賠償 問題補充: 一個朋友因為被機器將左臂截去了四分之三,但并沒有相關的勞動合同,農村,此人年紀二十六,結婚一年半有一女孩,請問各位朋友,這算幾級傷殘,能獲得大約多少的賠償 医师解答: 左臂截去四分之三,大致屬于三級傷殘。沒有勞動合同,并不影響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形不成事實勞動關系,則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因此,傷者可根據其與導致其受傷單位的關系,確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單位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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